私搭乱建作为城市管理的一个“顽症”,如今已越来越受到关注。11月15日,一则关于北京市“拆违”的新闻报道,今年截至目前北京市已拆除违法建设2313万平方米,创下历史新高。说到私搭乱建,其实古已有之,明清时期的北京就曾采取极为严厉的措施整治私搭乱建行为……
明代设五城兵马司负责“街道等事务”
清代设置“街道厅”“专司五城街道”
据《明代北京史话》记载:“明永乐二年(1404年)设北京兵马指挥司,定都北京后分设五城兵马司,即中、东、西、南、北五城兵马指挥司,负责治安、火禁及疏理沟渠街道等事务。”成化八年(1472年),兵马司官员在巡视时,发现有人在“京城居民辏集处所”任意修建寺观庙宇,不仅造成道路拥挤,还有碍观瞻,一旦“走水”(失火)不利于灭火。为此成化皇帝朱见深面谕礼部彻查此事,随后多人受到处罚,并将私建的庙宇拆除。明成化十五年(1479年),又设置了虞衡司负责街道的巡查整治。《大明会典》记载:虞衡司“添注员外郎一员,专一巡视在京街道、沟渠。”“凡私建房屋、宅院,私置坟冢,有碍道路通畅、河道疏浚者,皆以处之。”
弘治十六年(1503年),锦衣卫指挥余寘奏称,“时勋戚之家大兴土木,多市民居或隙地,取土长或二三十丈,深或见泉,已而复据附近街巷起土塞坑,致地形高下,沟渠壅塞。”弘治皇帝朱祐樘随即传旨:“凡于京城穴地取土及街巷取土填坑者,皆罪之。”“圈占街巷建房屋、私侵官道者同罪,并以除之。”
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兵马司官员巡视时,发现“京城内外势豪军民之家,侵占官街、填塞沟渠,以充私宅”。上奏后,嘉靖皇帝谕旨:“凡侵占官街、填塞沟渠者,无论官阶权势,皆以处之。”
清初,京师街道由工部汉人司官一人专管, 同时令五城司坊官分理。康熙二年(1663年),北京内城改由满、汉御史、街道厅、步军翼尉、协尉管理;外城则由街道厅、五城司坊官管理。《中国古代官职大观》称:“街道厅,又称督理街道衙门,清代设置,隶属工部,掌京城道路之修筑平治和沟渎的疏浚,以及居民修造房屋之批照记档等事。”清代汪启淑所著《水漕清暇录·街道厅》称“街道厅专司五城街道”。
据《清实录》等史料记载:康熙十四年(1675年),内城街道改由步军统领衙门管理。外城交于街道厅分理。此后,街道管理系统又经几次变更,直到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才确定由工部堂官及步军统领衙门各选司官一人,都察院御史二人,管理街道事务,其主要职责为京城街道的管理、民房修建批照记档等,对破坏公用设施、私搭乱建侵占道路、水道、有碍市面秩序等予以处罚。
《大明律》规定私搭乱建“杖六十,各令复旧”
清雍正年间除拆毁违建“另处枷号、罚银”
明清时虽然没有“违章建筑”一说,但凡在街道、河道旁建房,有碍交通、疏浚或逾制的建筑,无论规模大小,均被视为“违建”,并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大明律·工律》 “侵占街道”条规定:“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其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成化六年(1470年)规定,“令皇城周围及东西长安街,并京城内外大小街道沟渠,不许官民人等作践掘坑及侵占淤塞”。弘治十三年(1500年)又规定:“京城内外街道若有作践,掘成坑坎,淤塞沟渠,盖房侵占……俱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嘉靖十年(1531年)题准:“京城内外势豪军民之家,侵占官街、填塞沟渠者,听各巡视街道官员,勘实究治。”
清代基本上延续了明代的法律,但也有新的规定。随着城市和商业的发展,乾隆年间京城外来人口不断增加,外城的一些住户擅自占道建房或开设商铺的也逐渐增多,有的甚至加盖二层房用于出租。故此顺天府规定:外城“马路街衢旁各商铺有安设风挡、占用边道者,应即一律拆退。临街店铺商户不得在门前堆积什物,凡占用官路者,应即一律让出,违者一并罚银。”
据传,清雍正年间,宣武门外有邓姓富商,在修缮宅院时门楼加了一层,还另占官道修建了一道影壁,被巡查至此的南城兵马司吏目(官员)发现,当即令其停工。但这富商并不把吏目放在眼里,继续施工。吏目上报正副指挥,最后上奏到雍正皇帝。三日后雍正皇帝传旨:“令顺天府实勘,于典制有违,俱行拆毁,另处枷号、罚银。”几日之后,其违建被强拆,那富商也被问罪。
西直门是北京内城“九门”之一,清代帝后去往西郊御园多经此门。嘉庆年间,有一商户在西直门护城河石桥旁擅自搭建简易房屋,以为商铺。一个月后又有多个商户占道建房,商铺占据大半个官道。不久,嘉庆皇帝出西直门微服私访,见城门外多了一片参差不齐的房屋,既有碍观瞻又影响交通,令其拆除。可商户们不知他是当今圣上,不予搭理。嘉庆皇帝大怒,当即令随行的太监传旨于宛平县令,令其两日之内将西直门外所有商铺拆除。宛平县令不敢怠慢,当夜率人将所有的商铺拆除了。虽然“拆违”果断,但宛平县令并未受到嘉庆皇帝的赞许,反而以督察不力,对其罚俸两个月。
清刘墉
对驸马“违建”宅第穷追不舍
乾隆皇帝谕令
“侵街圈地擅建宅院”一律拆除
据《永定河史话》记载: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康熙皇帝巡视永定河,当巡至石景山南面的庞村、养马场时,见河堤上有些房屋,便问陪同视察的河道总督王新命,是何人敢在河堤上建房,王称是外来之人所建,已派人告知几次,令其拆除,但迟迟未拆。康熙皇帝厉声问道:“河堤乃防汛重地,一旦河流泛滥,何以逃生?几番告知,因何未奏效?”随即撤了他的职务,由李光地接任。李亲自到河堤上寻访,原来暂居于此的是来自河南的“流民”,因旱灾流落于此,自建土房,暂且安身。李光地随即将实情禀报康熙皇帝。几日后,康熙皇帝朱批:“令宛平县拨银两,另选安稳之地建房安置,不可强制驱赶。”一个月后,在距永定河十余里的地方建成民居,将暂居于河堤上的“流民”予以安置,随后河堤上的房屋被拆除。
另据《永定河古道》载:乾隆十六年(1751年),兼管永定河治理的直隶总督方观承向乾隆皇帝禀报说,顺天府所辖大兴(今北京大兴区)、永清(今属河北廊坊)等县永定河故道上有多处附近村民私建的房屋,遇有河流泛滥,难以逃生。地方官员多次劝他们搬走,不见奏效。乾隆皇帝御批道:“查实愿迁,即给与房价,其不愿者俱令出具甘结(旧时交给官府的一种字据,表示愿意承担某种义务或责任,如果不能履行,甘愿受罚)。”方观承立即将乾隆皇帝的旨意传至各县,多数村民领取补偿款后将河堤上自建的房屋拆除,另选安稳之地建房,只剩下董家务(今永清县韩村镇)和惠元庄(今澜城镇)的村民不想搬迁,三年后永定河泛滥,“董家务、惠元庄居民瓦土草房悉被淹淤。”
福隆安是一等忠勇公傅恒的儿子,而傅恒又是乾隆皇帝的孝贤纯皇后的亲弟弟。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乾隆皇帝将四女和硕和嘉公主嫁给福隆安,福隆安遂又成了驸马。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福隆安兼任工部大臣时,利用职务之便扩建宅第一等忠勇公府(位于沙滩北街),并侵占了部分街道。此事被告到了新任都察院左都御史的刘墉处,为官耿直清廉的刘墉立即上奏给乾隆皇帝。乾隆皇帝听后有些为难,但刘墉仍穷追不舍,在几番陈述利弊之后,乾隆皇帝只好宣福隆安进宫,令其自行拆除“违建”。福隆安很不情愿地答应了,但三个月后还不见动静,乾隆皇帝催过两次仍不奏效,最后令宗人府会同都察院等将福隆安扩建的部分宅院拆除了。随后又下令对刘墉上奏的几处王公大臣、富豪巨贾的“违章建筑”进行整治,有的被改建,有的被拆除。此后的一次早朝上,乾隆皇帝又与诸位大臣专门谈起“拆违”之事:“福隆安扩建宅院,私占官街,实不可取,朕无以庇护,已行拆毕。此举意在告诫群臣,无论王公大臣、富豪巨贾,凡侵街圈地擅建宅院,接檐造舍等,一切不许,并令拆毁!”(户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