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血亲复仇遇上国家法制:史上的法礼之辩

2017年2月15日16:18:34历史解密116阅读模式

在我国的司法史上,“法礼之辩”历朝历代一直争论不清。所谓法礼之辩,即国家法律与忠孝礼节之间的矛盾,譬如一向让皇帝丞相挠头不已的“孝烈”。此类于法不容、于情可宥的案件,实质在于血亲报仇的礼教观念与国家刑法严正性之间的冲突,历朝历代都曾召开“最高国务会议”,每每争论激烈,难以统一意见。

当血亲复仇遇上国家法制:史上的法礼之辩为父报仇的施剑翘

 本文摘自《同舟共进》2015年11期,作者:裴毅然

人类群居,难免磕碰、摩擦,这时便需要法律维护秩序。而法律的制定又取决于人们对各种利害关系的认识,司法的精细当然能体现社会能力的提升——厘清各种利害次序,合理摆放各种价值。在我国的司法史上,“法礼之辩”历朝历代一直争论不清。所谓法礼之辩,即国家法律与忠孝礼节之间的矛盾,譬如一向让皇帝丞相挠头不已的“孝烈”。此类于法不容、于情可宥的案件,实质在于血亲报仇的礼教观念与国家刑法严正性之间的冲突,历朝历代都曾召开“最高国务会议”,每每争论激烈,难以统一意见。仅仅有唐一代,就有三则典型案例。

其一,唐开元十九年(公元731年),监察御史杨汪奉命前往川中嶲州(治所今西昌),因有人举报嶲州都督张审素贪污军款。杨汪在路上被张审素同党劫持,当其面杀死告发者,并威胁杨汪,要他上奏免张审素之罪。后有人杀死张审素党羽,杨汪得以逃脱。自此,杨汪、张审素结怨。后杨汪上奏张审素谋反,张审素被诛,全家籍没,二子张瑝、张琇年幼免死,流放岭南。两子不久逃回原籍,隐匿数年,伺机为父报仇。开元二十三年(公元735年),年仅十几岁的张瑝、张琇兄弟在洛阳手刃仇人,现场留书,声明其父虽然贪赃,罪不致死,杨汪一伙构陷其父谋反大逆,其父乃蒙冤被杀。兄弟俩作案后,离开现场欲往别处寻杀构陷其父的杨汪同党,行至汜水,被官府逮捕。一时舆情汹汹,认为兄弟俩年幼孝烈,舍身为父报仇,应予宽恕,前朝屡例在先。但也有人认为预谋杀人,按律当斩。唐玄宗召集群臣专题讨论。右相张九龄援引汉代案例,认为两少年行为当属孝烈,应赦。左相裴耀卿、礼部尚书李林甫则认为赦免两兄弟,于国法相悖。唐玄宗赞同后一观点,下令河南府处决张氏兄弟。但相当一部分朝野人士为此伤感,收敛安葬,并建造数座假冢以防仇家报复。

其二,初唐徐元庆案。武则天一朝时,同州下圭(今陕西渭南)徐元庆父徐爽,被县尉赵师韫冤杀。徐元庆寻仇许久,终于手刃赵师韫,然后投案自首。朝廷中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乃孝烈之举,当赦。武则天也想宽赦徐元庆,然左拾遗陈子昂出列谏阻,认为杀人当按国法处置,徐元庆当死;但徐元庆的报仇又符合礼教——父仇不共戴天,国家提倡的孝行,徐元庆又当赦。因此,陈子昂建议,处徐元庆死刑,以明国法;然后旌表其孝,墓碑铭刻。武则天最终采纳,时人认为礼法两全,兼顾左右。

百年后的柳宗元则认为这一处理“首鼠两端”,当诛不当旌,当旌不当诛。柳宗元认为徐爽之罪当诛,赵师韫执行的是国家法律——“法其可仇乎?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柳宗元不鼓励“亲亲相仇”,主张分清是非曲直,才能避免非经悖圣。《驳复仇议》之所以为后人一再标举,司法界之所以再三选为大学法科范文,当然是相中这一“法礼之辩”的内核

其三,唐宪宗元和六年(公元811年)九月,陕西富平人梁悦为父报仇,手刃仇人秦杲,自首县衙。鉴于此类案件前例不一,前人处理不尽相同,唐宪宗下敕要求尚书省集体讨论。职方员外郎韩愈撰《复仇议》,指出儒家经典及诸子经史向无问罪亲子复仇的记载,历代法律对此亦无规定,因为“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恃法专杀,无以禁其端矣”。韩愈要求皇帝根据“血亲复仇”案件的实际情况钦定亲裁:“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由,下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旨矣。”

唐宪宗采取韩愈的意见,宽赦梁悦——杖一百、配流循州(今广东惠州)。自韩愈裁报皇帝的建议被纳,血亲复仇者看到赦免希望,客观上鼓励血亲复仇。韩愈这一“先例”对后代影响甚大,元朝不仅允许血亲复仇,而且规定被报仇者还得向复仇者交纳五十两烧埋银,以慰被害者在天之灵。宋、明、清三朝法律虽禁止血亲复仇,但仍有很多机会赦免。

近代也有一侧显例——民国为父报仇的施剑翘。1925年秋,施父施从滨(奉系军长)兵败固镇被俘,孙传芳枭首蚌埠车站,示众三日。施女剑翘立志复仇,放足练枪,1935年11月13日于天津居士林刺杀孙传芳,天津法院判决十年徒刑。当时报界沸议,冯玉祥、李烈钧、于右任、张继、宋哲元等政要均出面吁请,1936年10月14日国府主席林森批准特赦。1957年,施剑翘当选为北京市政协委员。施剑翘得赦及获选“政协委员”,至少说明“法礼之辩”尚未结束,两条价值标准还在并行。

“血亲复仇”乃人性本能,西亚、欧洲及其他一些地方的古代法律也有类似鼓励复仇的内容。《圣经•旧约》记载古希伯莱法律:“以命还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出埃及记》第21章)一物还一物,直来直去,直观明了。

起于家族宗法的华夏文化,人伦乃立法基础,百行孝为先,两汉以孝立国,“亲亲相仇”(因尊亲而复仇)成为当然之则。因此,伍子胥为报父兄之仇,掘墓鞭尸;吴越相仇,夫差勾践的故事,为历代津津乐道,悬为范例。西周司寇下设机构——朝士,父兄为人所杀,可上此机构登记仇人姓名,以后杀死仇人无罪。

有了这样的意识形态与制度性设置,当服孝死义的“刃仇”与不容擅杀的国法发生冲突时,部分社会舆论便会倾向赦免,认为于礼有据,古有成例。但另一方面,血亲复仇只认亲人不认法理,只认孝亲不议曲直,复仇矛头有时便对准执行国家法律的官吏,等于直接挑战法律的严正性,似乎也不能简单地给予鼓励。古代司徒下设专门掌司民间纠纷的机构——调人,凡有杀伤,就把仇人调开避仇,不愿离开者要抓起来,防止冤冤相报;已发生复仇,一次为限,不许循环往复,仇杀不已。

如何处理孝烈复仇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矛盾,涉及维护社会稳定的两大原则,确乎有点难度。以古人笼统思维,无法厘清其间关系,长期感觉两难。当然,这一“法礼之辩”的难度,实质还是囿于鉴别能力,难于权衡轻重,惑于分清主次。而所谓认识能力,反映到司法界,即体现于如何摆放这些价值次序。血亲复仇涉及的“法礼之辩”,根柢当然还是在于“尊亲”“尊法”之间的价值区别。

在15、16世纪,血亲复仇在绝大多数欧洲国家为法律严禁,说明禁止血亲复仇成为人类进入近代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文艺复兴之所以成为西方近代文明铺垫期、之所以得到西方史学界的再三肯定,当然得有如此这般实质性内容。

按说,个人的血亲之仇与国家的社会法律,孰轻孰重,不难分辨。个体的“孝”不能凌驾集体的“法”,鼓励“孝”也得有一定边界,不能触碰法律。这些今天看来属于常识的基本认知,在古代却是一道伦理大难题。原因有二:一是我国一向哲学贫弱,抽象思考能力较低,国人容易一根筋走到底(绝对化思维),只顾“血亲复仇”,不顾国家大法,即便士林官吏对这道情理难题都有点犯晕。二是古代法律公正性较低,人治高于法治,官吏执法差异度甚大,难以得到百姓认同,容易沦为“杀父仇人”。

人类文明最实质的内核即认识自我能力的提高,司法的精细度当然直接体现社会进步。当代法律的最高标准当然应该是:既合乎理想又顺应现实,中庸合度,平衡兼顾,维护社会和谐,体现价值导向。法礼之辩,应该不会成为当代司法难题。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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