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双林: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搜狐自媒体专栏作者。
大千世界总是平衡的,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每当一种现象出现的时候,就会有一种与之相对立的现象出现,具体到赌博这一社会现象,也不例外。在中国历史上,赌博与禁赌,如影之于形,几乎是相伴而生,相并发展。
就目前所知,最先把赌博作为一种刑事犯罪,运用法律来予以禁止的,是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法经》。
自秦到隋,虽然没有完整的禁赌律文传世,但从秦用《法经》、汉承秦制以及汉以后修律均以汉《九章律》为基础这一情况来推断,这一时期也是禁赌的,而史书中零零星星关于当时一些官吏因赌受罚的记载,也证实了这一点。
留传至今最为完整的禁赌律文是《唐律疏议》中的相关规定。其中的《杂律?博戏赌财物》明确规定:凡参赌者,所得赃物不满绢价五匹者,各杖一百。达到绢价五匹者,比照偷盗论罪,判徒刑一年。依此推。如果赢的是多人的财物,则累计对折论罪。赌输之人,按从犯定罪。开赌场及提供赌具者,不收财物者杖一百,收财物者,按抽收多少,比照盗窃论罪。由上可知,唐朝禁赌,不仅参赌者,而且开赌场及提供赌具者均在惩处之列,而惩罚的力度,最低是杖一百,多者按照数量比照偷盗论罪。宋朝时颁布的《宋刑统》基本沿袭了《唐律疏议》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金、元以后,各朝法律加重了对参赌官员的处罚力度。金朝曾专门制定禁止品官赌博的法律。元朝规定,不论参赌者及开赌场者,一经发现,各杖七十七,钱物没收入官。有官职的罢免,一年后在杂职内叙用。再犯则加徒一年。捕吏应捕故纵者,笞四十七,收受赌物者与参赌者同罪。参赌者自首免罪。必须当场抓获、人赃俱获才能科罪,不得辗转攀指,否则要追究主管官吏的责任。明朝制定的《大明律》及《大明律集解附例》继承了元朝在禁赌方面的主要规定,即凡参赌者、开赌场者,一经抓获,不分首从,不论赃物多少,一律杖八十,钱物入官,若是用自己的房屋做赌场者,除杖八十外,还要将房屋入官。如果是官员参赌,罪加一等。但亦以现场抓获为止,不许攀指。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用作赌场的房屋入官,这在处罚力度上是一个重大改革。清承明制,《大清律》关于禁赌的规定,与《大明律》的规定基本相同。
在禁赌法律方面变化比较大的,是清末的修律。1911年清政府颁布的《暂行新刑律》第22章“赌博罪”规定:(1)赌博财物者,处1000元以下罚金。但以供人暂时娱乐之物为赌博者不在此限。(2)以赌博为常业者,处三等(三年以上五年以后)至五等(一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褫夺公权。(3)开赌场者,除处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褫夺公权外,并科以500元以下罚金。(4)发行彩票者,处四等(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得褫夺公权。购买彩票者,处100元以下罚金。以上各罪凡未及开设或未获利者,依未遂罪论处。以后北洋政府以及南京国民党政府在禁赌方面基本沿袭了清末的有关规定。
与此同时,历朝统治者还颁布一系列禁赌敕令、告示、条例甚至特别法规,作为对刑法的补充。这些敕令、告示、条例、法规在当时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处罚力度上,要比普通刑法重许多。
就立法角度看,中国历史上禁赌律法经各种敕令、条例补充后,应该说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现在的问题是,这些禁赌法令究竟是否得到贯彻执行?
就目前所掌握的资料看,历史上因赌博而丢掉性命或被断手、卸脚的人至今尚未发现,但因赌博而被判刑、丢官、失爵、革除功名的人却并不少见。从西汉到南北朝时期,历代颁布的禁赌法令部分得到了贯彻执行。宋以后,或许由于年代的关系,在史书保留了大量有关因赌博而被刑的案例,甚至有个别案例的处罚力度,还超出了普通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
然而同样是从史书中,我们也发现了各种赌博现象,而且是上自皇帝、大臣,下至黎民百姓,几乎可以说是无人不赌。
我们先说皇帝。
上古茫昧,我们放下不谈,专谈秦汉以后。据汉代人所撰《西京杂记》记载,汉高祖刘邦当了皇帝后,特地把他的老父亲从家乡沛下接到西安居住。谁知这老头虽然住在皇宫,每天锦衣美食,却闷闷不乐。刘邦见状,就让左右侧面打听,然后才知道,其父“平生所好,皆屠贩少年,酤酒卖饼,斗鸡蹴鞠,以此为乐。今皆无此,故以不乐。”刘邦闻此,一道诏书就将那班玩主们从沛下迁到长安,陪着老头子玩。于是“太上皇乃悦”。有什么样的祖宗,就有什么样的儿孙。西汉一朝,文帝刘恒、景帝刘启、武帝彻、昭帝刘弗陵、宣帝刘询无不好赌。其中景帝刘启在做太子时因与吴王太子赌六博,双方为了争道相持不下,盛怒之下,皇太子竟将吴太子杀死。杀子之仇焉能不报,“吴王由此稍失藩臣之礼”,终至酿成吴楚七国之乱。
另一个数得着的皇帝就算是唐玄宗李隆基了。这位风流天子不仅喜欢打马球,而且酷爱斗鸡。据史书记载,玄宗即位后,特地在两宫间造了一座斗鸡坊,搜罗长安雄鸡数千只养于其中,并派六军小儿五百人负责驯养。其中号称“神鸡童”的贾昌,因为善弄斗鸡而平步青云,所以当时流行一句谚语,叫做“生儿不用识文字,斗鸡走马胜读书”。一些王公贵族为了迎合皇帝,也争相比附,一时斗鸡成风,长安鸡贵,穷人家买不起鸡的,只能弄弄木鸡,有钱人家虽然富有,可毕竟供不应求,所以也常常买不上好鸡,特别是皇帝喜欢的鸡,或者是与皇帝喜欢的鸡相似的鸡,于是“如索斗鸡”一语便不胫而走。由于李隆基生于鸡年,平生又酷爱斗鸡,当时就有人认为:“斗者,兵象,近鸡,祸也”。言外之意,玄宗斗鸡预示着安史之乱的爆发。
在嗜赌方面,后来能够和唐玄宗相比的,恐怕要数明朝皇帝了。朱元璋起自田间,当了皇帝以后,不失农民本色,为了恢复经济,不惜恢复肉刑,来禁止赌博。但朱家儿孙也实在不争气,刚刚过了三十多年,具体说是三十七年,明朝皇帝便又带头赌将起来。清人蒲松龄在《聊斋志异》中曾经描写过明朝宣德年间因宫廷好斗促织(蟋蟀)给百姓带来的巨大灾难。《聊斋志异》虽为文学作品,但所言却绝非完全杜撰。据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中说:“我朝宣宗(1426—1435年在位)最娴此戏(指斗促织),曾密诏苏州知府况钟进千个,一时语云:‘促织瞿瞿叫,宣德皇帝要’。”此风一起,终明不减。据明朝文学家袁宏道说,嘉靖年间,“京师一至七八月,家家皆养促织”。
鲁迅先生曾经说过,“唐室大有胡气,明则无赖儿郎”。或许有人会说,你怎么尽举一些“胡儿”或是“无赖”皇帝。其实少数民族的皇帝并不见得都嗜赌,比如元朝和清朝,至少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哪位皇帝特别嗜赌,而所谓的汉家子,比如南朝刘宋的开创者刘裕,就是一个呼卢喝稚、一掷百万的大赌徒。
我们再说大臣。
皇帝嗜赌,大臣焉能不赌。纵观中国历史,大凡皇帝爱赌的,大臣们也自然喜欢玩几把。而且史书中还真载有因和皇帝一起赌博而得以升官发财的。据《汉书》记载,陈遂在汉宣帝刘询未当皇帝时经常与其一起赌博,结果当然是输多赢少。后来刘询当了皇帝,就起用陈遂为官,并很快提升至太原太守,令人目瞪口呆的是,这位汉宣帝竟然在诏书中堂而皇之地说:提升你为太原太守,官尊禄厚,可以补偿你以前所输的钱财了吧。好一个汉官威仪!另据《南史》记载,南朝刘宋时,孝武帝刘骏一次和黄门侍郎颜师伯赌樗蒲,刘骏先掷,一掷掷出个稚来,以为此番必胜无疑,于是高兴不已,谁知颜师伯顺手一撒,竟掷出个卢来,比稚还高,刘骏见状,大惊失色,还是颜师伯眼皮活,赶紧收起五木子,说:“几乎掷出个卢来”。这一天颜师伯给够了皇帝面子,并且让皇帝赚海了钱,过足了瘾,而刘骏则很快将颜师伯提升为吏部尚书、右军将军,并且得以专权独断,奏无不可。
大臣们不仅承平时赌,国家危亡时也赌。在这方面,不能不提到南宋时的宰相贾似道和南明时的内阁宰辅马士英。据《宋史?贾似道传》载,似道早年即喜欢赌博,不事操行。做官以后旧习不改。当襄阳被元军围困时,被朝臣们称为“周公”的宰相贾似道虽一手遮天,却逼皇帝同意其十天一上朝,当时羽书旁午,南宋王朝已是岌岌可危,但这位贾宰相却在葛岭这个地方,起楼阁亭榭,与宫人娼尼淫乐赌博,而且除了其昔日的赌友外,他人不得靠近一步,更不得窥视。据说其一位小妾的兄长来访,一脚刚刚迈进门里,一脚尚在门外,正在犹豫进与不进之时,被贾似道撞了个正着,二话没说,绑起来便扔到火中活活烧死。留传至今的《促织经》就是贾似道在这一时期写成的。全书共两卷,其中包括各种促织的形状、颜色、养法、斗法,促织易患的各种疾病及其治疗方法,等等,可以说是不厌其详,不厌其细。考虑到当时襄阳的危急形势,考虑到贾似道的宰相地位,仅就这一部《促织经》,就完全可以说:赵宋不亡,是无天理!
无独有偶,南明弘光朝掌控朝政的马士英也有“蟋蟀相公”的混号。据清人王应奎在所撰《柳南随笔》中说:“马士英在弘光朝极似贾秩壑(似道),其声色货利,无一不同,羽书仓皇,犹以斗蟋蟀为戏,一时目为蟋蟀相公”。当时清军已经逼近长江,而荒淫透顶的皇帝朱由崧却派人在南京城里到处捉虾蟆,所以王应奎叹息道:“嗟乎!君为虾蟆天子,臣为蟋蟀相公,欲不亡,得乎?”
实际上,不仅皇帝赌,大臣赌,作为四民之首的士人也赌。孔子的确说过“博弈犹贤”的话,但那是针对“饱食终日,无所用心”而言的,况且孟子也说过赌博为“五不孝”之一。中国一向以孝治天下,但饱读圣贤书的士人们,宁愿记住“博弈犹贤”这句话,而忘却其他。留传至今的各种赌谱,即为这些文人骚客们的杰作。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明代的士人,据顾炎武说,明万历时,许多进士竟以不通赌博为耻。儒家一向以知耻励人,而明代的一些进士却以不通赌博为耻,社会风气之败坏,至于此极。
既然皇帝赌、大臣赌、士人也赌,而欲其他普通百姓不赌,借用一句古人的话说:“得乎?”
当然我们也不能一杆子打翻一船人。两千多年以来,上自皇帝大臣,下到普通士子,主张禁赌者也颇有几人,官员如三国时的韦曜、晋朝的陶侃、唐朝的宋璟,文人如明清时期的顾炎武、沈德符、尤侗等。
现在的问题是,在中国历史上,究竟禁赌是常态,还是纵赌是常态。从立法角度来说,毫无疑问禁赌是常态。两千多年以来,尽管此兴彼灭,分分合合,但禁赌始终载在法典。而具体到司法实践方面,我们却不得不说,除元、清等少数朝代外,纵赌是常态,而厉行赌禁则属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