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放蛊被以为是谋财害命的严重立功活动,历史上不断将它列为严峻打击对象。《汉律》中就有“敢蛊人及教令者弃市”的条文;唐宋以致明清的法律都把运用毒蛊列为罪大恶极的大罪之一,处以极刑。官府对所谓施蛊者的处分极端残暴。明人邝露说,壮族地域的“峒官“提陀潜抓到施蛊妇女后,将其身体埋在地下,只显露头部在外,再在蛊妇头上浇上蜡汁点火燃烧。
在苗族地域,被诬为有蛊的妇女,虽然不会都有性命之忧,但被诬者声誉扫地,受人歧视责难,肉体上形成极大苦楚,甚至含冤而死。那些被以为有蛊的人家,受尽歧视和侮辱,连亲友也惧怕与之往来。不管谁家有人病了,只需巫师说中了蛊,那么有病人家就指桑骂槐地大骂,骂的是谁,人们心照不宣,而被骂者本人也明白,就像本文扫尾的喊寨。有蛊的人家也只好忍无可忍,由于一申辩,无异于地下本人家里有所谓的蛊,所以只好凭白蒙受这等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