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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顺治元年(1644年),确立了“赐政别府”制度,顺治五年(1648年)和顺治九年(1652年)两次修复,形成了基本的框架体系。“赐宅异地居住”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根据皇室宗族爵位的不同等级,给他们配备另一座宫殿,让他们在另一个地方居住。宫里还有特勤、侍卫、太监。此外,法院通常在给房子另一个住所的同时,给一定数量的房地产和商店。
根据这些,清朝皇子的“再赐府邸”只是一种正式的分家独居制度,但事实并非如此。结合清朝对皇储分封制的方法,我们可以发现给政府另设居所的制度并没有那么简单。清朝采取了与前朝不同的分封制,奉行“出好名,不加郡国”的政策,甚至让他们“内帮官府,外领教师”。也就是说,清朝封了宗室王公的爵位,却限制他们在北京建造自己的居所,没有敕令不能离开北京。两者结合,实际上是给政府另一个居所,是对宗室权力的限制,是巩固皇权的政策。把另一个居所给政府,不同于分居独居,其中包含着强烈的政治目的,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大厦的建立
顺治皇帝建立这个制度的时候,没有子女,所以这个制度只用于“立国之初,风雨攻心,一举定天下”的功勋氏族。由于他们的贡献大小不一,给予宫殿的待遇自然有高低之分,从而形成了一个等级制度,根据爵位的不同等级给予房屋异地居住。
据乾隆朝《皇朝通典卷四十》年记载,清代有太子、郡王、贝勒、贝子、公、将军等六个等级,十二个等级的封号。清政府根据这些封号的不同等级,制定了详细的居住等级表,在一些历史文献中也有记载。
《清实录世祖实录》详细记载了顺治九年颁布的从皇子到宗室公爵关于建立住所的规定,比如皇子住所的建立:“基座高十尺,四周有城墙。正门,宽五间房,开三门。正厅,宽七间房,前围着石墙荡来荡去。左右翼建筑,各有九间宽大的房间。后殿,宽五间。有两间卧室,每间有五个宽房间。后楼比较重,上下各有七个房间。从后店到楼楼,左右两边老虎很多。正门、堂屋、卧室都是绿色琉璃瓦。”除了这些关于建筑面积、房屋数量和建筑材料的规定之外,还详细规定了王子住宅的后地板、厢房地板、镀金、油漆、窗户等。
相比之下,爵位越低,皇室住所就越简陋。比如贝子的居住制度,比起太子的就显得格外简单:“基座两尺高。前三个房间,开门一个。有四个主房间,每个房间有五个宽房间。脊望兽,其余同贝勒府。”这充分显示了严格等级制度下的上下级地位,也是“给政府另一个住处”的主要特征。
第二,给予政府另一个住所的额外奖励
如果单纯的给政府,就不能从根本上达到巩固皇权的目的。所以清朝除了给政府另设居所的制度外,还为其提供了明确的爵位和俸禄制度,将政府纳入皇家经济体系的一部分。《皇朝通典》记载:“太子,岁银一万两;王子,六千二百;”郡王,五千两;长子,三千二百;贝勒,两千
所以除此之外,还有其他配套奖励。皇帝经常把房产、店铺、人等不动产给皇储。同样,不同封号的皇储的奖励也是不同的。这样,皇帝牢牢抓住了皇储的“根本经济”,对皇权的集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第三,王宓内部的官方制度
王宓建立后,宫殿内将形成独特的官制。一般来说,王宓的官员可以分为以下三类。首先是一个——的王宓首席特使,他不仅分配宫里其他人的日常工作;也可以跟着群臣参政,但是康熙八年以重大国家机密要谨慎为由撤销了。其次,还有宫中的侍卫,这些侍卫也是皇帝根据群臣的军衔不同而给的;第三种类型的人员是礼仪指导,如礼仪,负责一座宫殿的膳食、修缮等生活事务;最后,这些人是守军,也是皇帝按照自己的意愿奖励的。
此外,《皇朝通典》还明确规定了除警卫以外的其他三类人员的人数,这是根据职称等级自然制定的。从上面可以看出,帝国王公在府中被授杖,受皇帝控制。清朝时,皇子的“另居朝政”思想,既是一种“分家独居”,也是一种深层的政治目的,是皇帝稳定皇权的一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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