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吏问题是晚清吏治的一大顽症。它严重危害百姓,影响政府行政效率,恶化官民关系,败坏官府形象。对于胥吏之害,清朝有识之士多有论述,而且还提出了一些改革设想。
胥吏问题是晚清吏治的一大顽症。它严重危害百姓,影响政府行政效率,恶化官民关系,败坏官府形象。对于胥吏之害,清朝有识之士多有论述,而且还提出了一些改革设想。
改变胥吏结构,提高胥吏素质
自唐以来,吏就是低贱的一类,唐朝规定如果担任过州府小吏的,不得申送进士,与不守礼教品德有亏者一例看待,明太祖更明确规定,胥吏心术已坏,不许参加科举考试。到了清代,吏的流品更贱,权势更贵。
冯桂芬认为,吏之流品如此低下,并不是自古皆然,而是有个演变过程。在西周时候,吏与士同列,并非贱役。汉武帝时,官署中的属吏卒史皆用通一艺以上者,其流品也还不差。唐代以后,吏中也有人通经,元代也有吏做到大官的。明代中叶以后,开始不用贱吏,吏的地位开始低下。
对于吏,既不能不用,其流品又那么低贱,怎么办?冯桂芬主张,变革之法,可以减少吏务,现行案牍减去大半,有些事情并入幕僚工作,而名之曰幕职,同时给以入仕之途,不得以游闲之人为之,由郡县学山长择诸生中有才有行、而文学中平、历三试不中试者,送郡县充选,兼准应试。如果九年无过,叙丞簿官候选,始脱试籍。丞侔佐贰等官,于郡县分聘一人,大吏及部院皆由郡县择其特别优秀者为之。
对于改善胥吏结构、防止胥吏舞弊,郑观应认为需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改善胥吏素质,二是提高司员业务能力。对于改善胥吏素质,应借鉴西方严格律师资格的做法,将律例专设一科,每年一考,列前茅者仍须察其品行,然后准充书吏,锡以虚衔,厚其薪资。倘有颟顸不堪任事者,立予斥革;若其办事勤能,持躬廉谨,则期满之日,本官加结保举,然后录用。对于提高司员业务能力,要严定章程,让他们熟悉律例。
删削、精简则例,以杜胥吏舞弊之门
冯桂芬指出,在当时官场中,存在着许多完全不合情理的规章制度,极大地影响行政效率,亟应废除。以吏部而言,对于官员丁忧服阕,按理说,只需稽核月日,看其何时丁忧即知其何时应当服阕,现在呢,不相信命官自己的说法,而要丁忧之人的里邻出具证明;对于本官身至之不信,仍待之置驿之文。
他举例说,他熟悉的一位官员刘文清服阕到京,命署缺,吏部竟以原籍文未到而驳之,这是典型的只信条文不信事实,真是岂有此理、竟有此事!一个人丁忧三年,回来复职,按理说,三年时间,一般不会骤然变老,一看就知,不会辨认不出来,何需验看,但是现在竟要验看。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怪事,就在于吏治腐败,胥吏以例治事,不看实情,“例之大纲,尚不失治天下宗旨,至于条目,愈勘愈细,其始若离若合,其继风马牛不相及,其终则郑声谵语,不知所云,遂于宗旨大相背谬,偶一道破,无不哑然失笑者”。
免除回避旧规,减少胥吏舞弊机会
官员任官回避本省,对于减少官员徇私机会或行政障碍,本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对于官员熟悉地方民情风俗,则构成很大障碍,这给胥吏蒙蔽官员、营私舞弊留下很大空间。
对此,冯桂芬提出免回避的主张。他说,三代之时,无论世家还是草泽,俱任于其国。汉代、唐代、宋代,官员也没有回避本省的规定,汉之朱买臣、元魏之毕安敬、唐之张汉周、宋之范仲淹,都在本郡担任行政长官。明代始有南北选之例,后遂定为回避本省,一直延续下来。
对于官员回避本省的一些理由,冯桂芬作了批驳。回避论说:“官于本地,关说之径路熟,恩怨之嫌疑多,囊橐之取携便而已。”冯桂芬认为,这一说法是片面的,“不知营私固易,举发亦倍易。阿比固多,责备亦倍多。祖宗邱墓之所在,子孙室家之所托,立身一败,万事瓦裂,非一官传舍之比,乡评之可畏甚于舆论。愚则以为官于本地,较之他乡倍宜自爱自重,亦人情也”。冯桂芬指出,回避的结果,增加了为官成本,加大了行政的难度。
冯桂芬批评官员回避本省之例,“显背三代圣人之制,酿民生无形之害,开胥吏无穷之利”。他主张,此法宜反而用之,大吏特简者不论外,府厅州县各官,用宋朝官僚“无过三十驿之法”。一驿为三十里,即无论有亲无亲,皆选近省,县丞以下不出省,这样,于国于民,均有益处。冯桂芬是官场过来人,他的这一主张,自有其合情合理之处,赵烈文、陈鼎等都认为此议可行。
优给工食,量予出身,提升胥吏素质
陈炽对于胥吏从同情与理解的角度出发,指出胥吏也是人,饥欲食,寒欲衣,父母妻孥,仰事俯畜,养家糊口,而他们待遇太低,岁给工费,不足供数日之餐,要他们不舞弊,那岂不冻馁而死?他主张,“宜筹闲款,优给工食,务足以养其身家,而后严定新章,禁绝需索,续有犯者,处以极刑,则法令行而生命重矣”。
同时,陈炽主张,对胥吏社会地位、政治出路都要酌情考虑,“宜令公正者得保乡官,酌量才能,授以散职。惟差役贱隶,人所不齿,故虐民最甚而积弊最深,宜择安分练事者,或赏给顶带荣身,或咨送勇营补给粮饷,著有劳绩,一律保升,则上进有途,而人思自奋矣”。
总之,减其额,恤其家,重其赏,严其罚,这些胥吏,素知国法,亦具人心,也就会改邪归正,不至于像以前那样索贿营私、殃民害政了。
对于如此严重的胥吏问题,还有一些敢作敢为的官员也曾提出一些救治之法,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加以改善。曾国藩在直隶总督任上,就颁布过《直隶清讼事宜十条》与《直隶清讼限期功过章程》,并尽力付诸实施。他规定,手下官员必须勤政、廉政,不准受贿,不准勒索,审案必须尽速,不得拖延;必须严格约束胥吏;州县官员必须亲自接案审案。左宗棠、彭玉麟、丁日昌、张树声等地方官员,也曾在约束胥吏方面做过一些努力,但效果均很有限。
(作者为复旦大学特聘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