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魏晋六朝,到隋唐时期,中国传统法律的格局基本定型,成为后代法典的圭臬。其中对于“不孝”之罪的惩处承继和发展了秦汉法律,同时又直接延续了上古礼制。按照《四库全书提要》的说法,唐律“一准乎礼”。《唐律》中有“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之罪,其中“恶逆”“不孝”“不睦”三项都触及孝道问题。相比于上引秦汉时期的相同罪行,这些条文规定得愈加细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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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道之所以在中国古代深化人心,孝行之所以代代相沿,成为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不仅仅得益于儒家的鼓吹和推扬,而且是社会与国家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这包括家庭、宗族、乡里的礼制约束,国家律法诏令的强迫惩戒,以及通过树碑立传、悬匾建坊、封赏旌表等方式完成的正面引导,从而构成一个“系统工程”。这些维护孝道的措施,不能说没有负面作用,但大体而言,它跟中国古代的社会土壤、文化传统可以协调自洽,而且对于当今中国社会的孝道弘扬、人心再造,不乏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