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约束官员私生活? “重婚”曾可判死刑

2017年6月11日13:56:39野史秘闻152阅读模式

近来刮起的反腐风暴,使不少贪官因贪腐被查处。值得关注的是,这些落马的贪官中,大多存在生活作风腐败问题。在中国古代,“性贿赂”几成官场一景,甚至不少清廉官员因而声誉扫地。那么,出现行为不检点又会有什么后果?

在中国古代,统治者出于规范封建伦理、维持统治秩序和教化百姓的考虑,历代朝廷都出台有对官员生活作风进行约束限制的规章制度。商朝开国之君成汤,在即位之后便专门制定了“官刑”,明确提出禁“三风十愆”的施政主张。所谓“三风”,指的是巫风、淫风和乱风,都属当时官场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成汤从宫廷开始,严禁淫乱在商政坛蔓延。如有人顶“风”作案,要被罚款,甚至判刑。

明确一夫一妻

在古代中国相当长时间里,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上至皇帝王公,下至黎民百姓都这样。但在“一妻”之外允许纳妾,即过去民间所说的“娶小老婆”,亦即所谓的“媵妾制”,合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从先秦到清末,中国是不断禁止男人娶两个妻子的,历朝的法律中,都严禁“有妻更娶”。

而且越往前对“重婚罪”的处罚越重,先秦时可以判处死刑。虽然在元代以后对民间娶两个妻子处罚减轻,但对官员的处罚仍比老百姓要重,元代要摘掉乌纱帽,清代则要降级。媵与妾名分不同,媵是次妻(侧室),在家庭中地位高于妾。一个官员可纳媵妾数量的多少,与其行政级别和社会地位相挂钩。但是,禁止官员将“乐人”(即女艺人)纳为妻妾。

二奶休想转正

而时下被人们所热议的“二奶转正”现象,在古代叫“妻妾失秩”,法律上明文规定不可以,违者受惩。唐、宋法律规定,以婢为妻“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明、清法律对此行为责罚减轻,不再放逐,而是改为杖责。虽然法律规定严厉,但官员“乱来”超标纳妾或变相纳妾现象仍屡见不鲜。这种丑行一旦曝光,轻者遭纪律处分,重者摘去乌纱帽。

除此之外,古代官员最常见的生活作风问题还有以狎妓为主的性消费。古代不少地方有青楼存在,但并非每朝都允许官员逛妓院。宋仁宗曾规定,担任分管刑狱的官员提点刑狱“不得赴妓乐”。宋神宗时更扩大到整个司法领域,监察官员一律禁嫖。丞相王安石亲身主抓官员嫖娼问题,不少官员因而被查处、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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