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时期,魏、蜀、政权均各自立法,其中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律是《魏律》。魏明帝太和三年(公元229年),鉴于汉代律例烦乱,命陈群、刘劭等人制定新的律法。陈群等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添加九篇,制定《魏律》十八篇,由于它是对汉律的改革,故当时称为《新律》;为了同北朝的魏律相区别,通常称作《曹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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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早期法律的突出特点是繁多庞杂。《魏律》在承继的基础上,对秦汉法律进行了较大改革。体例上,将《法经》中“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具律”是《法经》的总则和序列,即总论性的律文。“具律”在汉《九章律》中处于中间的位置,阐明汉代并不将其视为具有总则性质的篇目,与后来的《刑名》比较,缺少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魏律》把其位置由原来的中间提到律首的位置,突出其重要性,这开历代法典首列名例篇的先例。
《魏律》十八篇篇名分别是:刑名、盗律、劫略、贼律、诈律、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兴擅、乏留、惊事、偿赃、户律、捕律、杂律、免坐。魏律新增篇目,是由于注意到此前法律的缺陷,“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露”,因而“今制《新律》,宜都总事类,多其篇条”。将汉律中不同篇目中内容相近的法律条文重新整合,另立新目。通过这种方式,《魏律》与汉律比较,在篇目和内容上做到名实相符,处理了两汉法律名实不相一致的混乱现象。《魏律》还将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取消了汉律中的宫刑,减少族刑连坐范围将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