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简介: (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董必武发表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草案是人民政协筹备会第四小组负责草拟的。本组组
董必武政协讲话
(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草案是人民政协筹备会第四小组负责草拟的。本组组长、副组长和组员一共二十五人,参加筹备会的二十三个单位,除了文化界民主人士以外,均有代表参加,民盟、民进和民主教授三单位且均有两位代表参加、六月十八日举行第一次小组全体会,会上广泛地交换了意见,因没有准备,没有参考资料,有点漫谈的性质,于是推举张志让等七人先准备一个讨论提纲,以便小组全体会上讨论时,可获得若干基本的共同意见。七月八日本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就根据提纲起草委员会所提“政府组织法中的基本问题”进行讨论。对于国家名称,国家属性,政府组织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目前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产生的方法,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织,最高行政机构的名称,政务院与各部会间应否设立联络指导机关,政务院下面部会数目的多寡,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署的组织和隶属关系等问题,逐一讨论,基本意见趋于一致,有些意见仍留待起草委员会去斟酌,并推定了董必武、张奚若、阎宝航、王昆仑、张志让等五人负责起草政府组织法的初步草案。起草委员会先后开会三次(七月九日、二十九日及八月十七日),并征询了钱端升、王之相、邓初民等专家的意见,写成了政府组织法的草案初稿,乃于八月十七日召开本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修正通过了组织法的初步草案,提交新政协筹备会的常务委员会。八月二十六日第四次常务委员会指定了黄炎培、马叙伦、张奚若、李立三和本人对初步草案再研究修改一次(八月三十日五人小组开会)。九月十三日第五次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作文字修改后,在九月十七日新政协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中作了原则的通过,准备提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大会上去讨论。关于这个组织法草案的总纲,我有以下的说明:第一、先说国家名称的问题:本来过去写文章或演讲,许多人都用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黄炎培、张志让两先生曾经写过一个节略,主张用中华人民民主国。在第四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中,张奚若先生以为用中华人民民主国,不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现在采用了最后这个名称,因为共和国说明了我们的国体,“人民”二字在今天新民主主义的中国是指工、农、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个阶级的人,它有确定的解释,这已经把人民民主专政的意思表达出来,不必再把“民主”二字重复一次了。
第二、要说到国家的属性问题:第四小组的全体组员都觉得这一点应该明确地写在政府组织法之内,国家是统治阶级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所以必须把今天人民民主专政中阶级间的关系讲清楚。“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幢和“四个阶级联盟”是中国新民主主义的特质,这是大家所同意的。经过毛主席《新民主主义论》及《论联合政府》这两本书的解释,经过他前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中共中央会议上的报告,今年六月十五日在新政协筹备会开幕典礼上的报告和《论人民民主专政》文章中的多次解释,并经过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实践,各民主党派在纲领和宣言中的表示,都确定了我们国家的这个特质。
第三、要说明政府组织的原则:这个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它具体的表现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民主集中原则的提出,正是针对着旧民主主义三权分立的原则。欧美资产阶级故意把他们专政的政府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机体,使之互相矛盾,互相制约,以便于他们操纵政权。旧民主主义的议会制度是资产阶级中当权的一部分人容许另一部分少数人,所谓反对派,在议会讲台上去说空话,而当权者则紧握着行政权柄,干有利于本身统治的工作。这是剥削阶级在广大人民面前玩弄手腕、分取赃私,干出来的一种骗人的民主制度。司法是最精巧的的统治工具,同样是为当权的阶级服务的。我们不要资产阶级骗人的那一套,我们的制度是议行合一的,是一切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
第四、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即本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选出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选出的全国委员会即成为国家政权以外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协议机关。
第五、本法草案所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各国宪法多规定为国家元首的职权。我们觉得本法草案的规定,更能充分表现民主的精神。
第六、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辖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政务院的名称,原来有人主张用国务院,但国务院包括军事,不太合适;有人主张用行政委员会,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委员会,最高行政机关下还有指导性的委员会一级,其下还有各种委员会,这样名称容易混淆。至于部长会议或部会长会议也不合乎我们的实际,在我们的最高行政机关中,部长不一定是政务委员。所以最后我们仍采用了政务院的名称。
对本法草案的第一章,我要说明的,就是以上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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