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乌鲁木齐4月12日电(王瑟、张芳)签订于1863年的《尼加提霍加抵押土地的契约》中的3位公证人,其中有一位名为季云孝的汉族乡邻;签订于1894年的《买买提艾力等人续租葡萄园的文书》中,4位公证人全部都是汉族乡邻。
类似的现象频频出现在清朝至民国时期察合台文的契约文书中,由此说明,历史上,新疆维吾尔族和汉族以及新疆各民族之间和睦相处,彼此之间互相信赖、互相依托。
这是由新疆大学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新疆维吾尔民族察合台文契约文书整理与研究》取得的重大发现。研究成果不仅以足够的文书量和全新的内容填补了我国维吾尔族察合台文契约文书研究的空白,还充分反映了新疆各个民族在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和巩固过程中的作用,对于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互相了解具有重大意义。
该课题旨在通过收集整理新疆维吾尔族察合台文契约文书,分析研究清朝统一新疆后,新疆社会的民间经济、民间法律、社会道德等发展情况,以及由此反映出的新疆各民族间最真实的民族友好关系,新疆与中央之间的社会政治关系。
课题于2011年1月启动,2016年12月结题,历时6年之久。为收集散存于新疆各地群众手中的文书,课题组6名成员深入新疆的大小乡村,最终收集到6445份文书,其中1634份收录进课题。
专家们发现,这些契约文书中普遍存在借用汉语词语和协议双方邀请汉族乡邻做公证人的现象,部分还记录了民汉乡邻之间租赁、典当土地等方面的内容。
主持此项研究的新疆大学教授陈世明表示,这些现象全方位地反映了清朝及民国时期,新疆的维吾尔族和汉族以及各民族之间丰富的交际和交流活动,特别是表明了新疆各民族之间互相信赖、彼此依托的和谐关系。
察合台语是十三世纪初至二十世纪初新疆与中亚诸民族中,尤其是维吾尔族和乌孜别克族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语言。察合台文契约文书就是维吾尔族在使用察合台语期间为处理民间的财产交易、法律纠纷和人际关系等各种事务时,由当事人双方或数方所订立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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